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群众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完善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策的通知》(兵医保发24号)精神,结合团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1.将门诊慢性病病种“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拆分为“糖尿病”和“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2.将“强直性脊柱炎”纳入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种内含范围由“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扩大为“慢性支气管炎、慢性呼吸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自发性气胸”三种。
4.将“高血压合并并发症”病种名称调整为“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
完善后的门诊慢性病病种由23种增加至25种。
二、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病种拆分为“糖尿病”和“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两个病种,待遇标准相应提高。职工医保以年7月1日(师市人社发〔〕30号)、居民医保以年7月1日为时间节点(师市人社发〔〕59号),在此时间节点之前鉴定通过“糖尿病合并并发症”的,同时享受“糖尿病”和“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两个病种的待遇;在此时间节点之后鉴定通过的,仍享受“糖尿病”待遇,若达到“糖尿病合并并发症”鉴定标准的,需再次申报鉴定。
三、鉴定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新增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单位:元
序号
门诊慢性病名称
年度内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1
糖尿病
2
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3
强直性脊柱炎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上述通知,如有疑问,请您拨打73团社保所电话/进行咨询。
本期图文来源:社保所刘燕编辑:梁伟丽审核:张敏监审:万新玉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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