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年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待遇,现将内*县城乡居民慢性病和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申报方法、申报时间、公告如下;
01
申报人员范围
参加我县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和参加我县城镇职工的人员。(年度被鉴定通过的慢性病患者需重新鉴定,有效期满后可向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复审)
02
申报时间及地点
时间:年3月10日至4月9日(申报)
地点: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办公室(住院部二楼)
03
申报慢病病种
1、恶性肿瘤;
2、丙型病*性肝炎;
3、肝脏、肾脏、骨和骨髓移植术后;
4、结核病;
5、重症精神障碍;
6、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7、心脏搭桥术后;
8、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9、急性脑血管后遗症;
1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1、高血压(有心、脑、眼并发症之一);
12、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眼并发症之一);
13、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4、慢性心力衰竭;
15、肝硬化;
16、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及神经并发症之一);
17、重症肌无力;
18、类风湿性关节炎;
19、强制性脊柱炎;
20、慢性肾功能不全(含有高血压病肾并发症和糖尿病肾并发症);
21、肺间质纤维化;
22、癫痫;
23、帕金森氏病;
24、慢性肾小球肾炎;
25、肾病综合征;
26、视网膜静脉阻塞;
27、儿童脑性瘫痪
(注:1-8的病种属于特殊病种不参与本次申请鉴定,可即时申报;9-27的病种参与本次申请鉴定,结核病到内*县疾控中心申请鉴定。)
04
申报、鉴定程序
(一)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1、初次申请的慢性病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住院病历资料(建议近3年的)复印件(包括必要的就医记录、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化验检查报告单、功能检查报告单等,并由病案室审核盖章确认)。
2、复审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年申请年5月31日到期需复审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住院病历或相关检查报告结果。
(二)一般鉴定程序
患有以上9-27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请,填写《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原则上只限一个病种及其并发症,最多不能超过两个病种)。
申报材料不真实,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一年内不得申报。
(三)特殊程序病种不参与本次慢性病的申报
恶性肿瘤放化疗,肝脏、肾脏、骨和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重性精神障碍,丙型病*性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辅助治疗,心脏搭桥术后辅助治疗,血管支架置入术后辅助治疗8个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适用简易鉴定程序。符合上述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以即时向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患者的身份和病情进行审核后,对符合鉴定标准的提出治疗方案,填写《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简易程序鉴定表》,将申报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复核通过后,参保人员于次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四)复审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鉴定程序
年5月31日到期的参保人员,有效期满后可向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复审,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符合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填写《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简易程序鉴定表》,将申报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复核通过后,依次延续有效期。
(五)需要现场鉴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参保患者,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鉴定,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可根据鉴定标准需要,确定补充项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申请人逾期不到或不配合检查的,视为未通过鉴定。
(六)异地居住参保患者,安阳市内可直接到市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病史资料申请,按照《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05
公示
内*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在鉴定工作结束后,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公布鉴定结果,由定点医疗机构为鉴定通过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06
有效期
门诊慢性病待遇有效期自鉴定通过的次月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三年,恶性肿瘤放化疗,肝脏、肾脏、骨和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三年以内,结核病,丙型病*性肝炎,血管支架置入术后辅助治疗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07
就医及报销
1.门诊慢性病鉴定通过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凭医疗证(卡)、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取本人的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档案,到相关科室就诊,就医结束后,将专用病历档案交定点医疗机构保管,一次药量原则上不超过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医院直接报销。
2.异地居住的(提前备案)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患者或家属凭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处方、专用病历,到内*县便民服务中心五楼内*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08
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者视为放弃本年度门诊慢性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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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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