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慌!
干货来了!
根据《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佛医保〔〕70号)规定,从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由省统一的门特病种范围。《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实施前本市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种)继续保障。门特划分为三类管理,具体病种分类划分情况请看下表。有需要的街坊,快收藏!
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分类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及有效期
温馨提示
1.“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病种有效期内,参保人员进行双眼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不足的,可继续办理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申请手续,同一参保人员享受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核准不超过2次,核准后上一次申请该待遇剩余的限额部分不予结转;
2.高血压病按省规定的准入标准予以准入确认,符合《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修订版)的通知》(佛人社〔〕号)规定的给予“高血压伴器官功能损伤”限额。
3.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银屑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支气管哮喘因病情需要使用相应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而当期年度支付限额不足时,经选定医疗机构核实后可将年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元;
4.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血友病当期年度支付限额不足的,经选定医疗机构核实后将年度支付限额标准调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5.精神障碍病种因病情需要使用长效抗精神病针剂,而当期年度支付限额不足时,经选定医疗机构核实后可将年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元。
来源: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图/编辑:佛山新闻网梁蕴菁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