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区本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自治区本级(以下简称“区本级”)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管理范围,是用于治疗特殊疾病、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治疗周期较长,用药人群和用药指征明确,适宜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药店供应的国家谈判药品,并实行专门的门诊支付和管理*策。
特药将实行门诊特殊药品管理,纳入医疗机构、药店购药双通道管理,其中指定的零售药店有7家。医药机构则施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三定管理,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由指定责任医师备案后即可进行医保支付。
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42种特药,仍按照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标准执行,但明确了其限定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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