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定病种
是指符合规定范围的
指定慢性病或特殊疾病
参保人如患有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规定的病种
可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
Q哪些病种可以申请特殊门诊?A:一类病种:1.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2.糖尿病伴眼部(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等慢性)并发症;3.高血压2级以上伴心(脑、肾等)损害并发症;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5.肺源性心脏病;6.风湿性心脏病;7.先天性心脏病;8.肝硬化失代偿期;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帕金森病;11.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缓伴精神病性障碍);12.癫痫;13.肺结核、14.耐多药肺结核;15.艾滋病;16.强直性脊柱炎;17.矽肺叁期;18.儿童血友病;19.儿童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20.儿童噬血细胞综合征;21.重度骨质疏松;22.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类病种:1.恶性肿瘤;2.白血病(含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3.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4.再生障碍性贫血;5.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6.系统性红斑狼疮;7.地中海贫血;8.白塞病;9.肝豆状核变性;10.普拉德-威利综合征;11.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Q特殊门诊的报销比例及标准是多少?A:一类病种报销比例为75%,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元;二类病种报销比例为85%,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元;同时患一类和二类病种一种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元。
Q特殊门诊具体如何办理?A:申报资料:申报须提供(市内、外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近两年与申报特殊疾病病种有关的住院病历(含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恶性肿瘤病理组织诊断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病情病史佐证资料)。
医院: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直接在住院医疗机构指定科室填写《广安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认定表》申报认定;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出院后持申报特殊疾病病种的相关医院、医院指定科室填写《广安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认定表》申报认定。
Q特殊门诊申请后,可以一直享受吗?A:对可以治愈的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每满2年须重新申报认定,提供近90天内治疗该特殊疾病的佐证资料。经认定未治愈的,继续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已治愈的或认定后已满2年未重新申报认定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的,取消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
需重新认定的病种:1.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2.肺结核;3.耐多药肺结核;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5.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年满18岁后自动终止待遇享受)。
Q在何处购药可以纳入特殊门诊报销?A: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特殊疾病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