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天津市民*局、天津市财*局下发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元。
此次还对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别进行了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元至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元至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元调整为每户每月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元。
*策多看点
9月1日起申请低保救助,这些情况可抵扣家庭收入
8月28日,天津市民*局、市财*局、市人社局、市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策,加强社会救助*策与儿童保障工作的衔接,实现精准救助。
通知规定,下列家庭在申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时,按以下项目标准抵扣家庭收入。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抵扣项目标准高的择一执行。
1.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元;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智力、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元。上述标准均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数计算。
2.对有尿*症、肾移植、白血病、戈谢病、心脏移植、肝脏移植、肺移植、骨髓移植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元;对有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偏瘫、红斑狼疮、心脏换瓣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元;对有血管支架、血管搭桥、肾病综合症、肝硬化、甲亢、I型糖尿病、艾滋病、脑梗死(脑梗塞)、细胞间质瘤、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硬化症、癫痫、脑出血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元。上述标准均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3.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元。
4.对除丧偶以外的其他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元。
5.城市60周岁(含)以上无子女“双老”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元。
6.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元。
此外,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上浮救助标准:
1.父母双方均符合死亡、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情形之一的18周岁(含)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研究生、博士生)享受低保待遇时,增发元。
2.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增发元。
此次*策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市人社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策,实施就业救助。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该项*策于9月1日起施行。
低保覆盖范围扩大,因疫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个人纳入救助
8月28日,天津市民*局、市财*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将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到“应救尽救、应保尽保、应帮尽帮”。
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在坚持现有救助标准和差额救助原则的基础上,本市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同时对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进行调整。
一是经本人申请,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享受分类救助。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不再继续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
二是加大对大龄重残子女的救助力度,父母年龄均达到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5倍,财产低于30万的家庭中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大龄子女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享受分类救助。
三是对疫情期间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低保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通知规定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二)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三)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四)符合我市享受救助的财产标准;(五)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六)已登记失业的。
按照临时救助急难型程序一次性给予元基本生活救助。对仍有救助需求的,给予封顶为3倍低保标准(含已救助元)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且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要充分利用精准救助资金及社会组织力量,一事一议解决个案问题。
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策
通知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尽最大努力收住完全及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集中供养。